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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罚款145万元!1人被拘留!海盐通报6起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08 05:32:09   来源:安博体育在线官网登录

  为持续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近期全县安全生产领域查处的6起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22年3月14日,沈荡镇原大洋纸业厂房(南区)拆除项目工地上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导致1名人员受伤。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核查中发现永城市捷顺拆除有限公司在项目工地从事建筑垃圾回收作业,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调查:永城市捷顺拆除有限公司在项目工地上从事建筑垃圾回收作业,将破碎加工作业承包给王某某个人,王某某负责提供破石机、挖机、装载机等设备,并雇佣李某某等4人,于2021年11月入场作业。永城市捷顺拆除有限公司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明确告知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和需要注意的几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永城市捷顺拆除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武原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队员赴海盐恒达工艺饰品厂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车间疏散通道堆放杂物等7条安全风险隐患。执法人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经调查:海盐恒达工艺饰品厂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海盐恒达工艺饰品厂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05月12日下午,肖某某在位于海盐县通元镇的海盐县通元晨怡塑料厂存放有大量塑料制品、纸箱等可燃易燃物品的车间内吸烟,于2022年5月16日被传唤到案。肖某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县公安局通元派出所对肖某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肖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5日9时17分,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盐振兴液压工具有限公司门口巡查时,发现龙某某驾驶浙FQ5205有违法嫌疑,据驾驶员陈述从嘉善县装运燃料油到平湖市,其罐体内约有5.94吨燃料油,现场检查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县交通运输局对龙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予以立案调查。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龙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2日,秦山街道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赴浙江紧商不锈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部分硝酸未入专库存放,天燃气报警装置报故障未及时处置,车间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未见隐患排查记录等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存在事故隐患。浙江紧商不锈钢有限公司安管员吴某某未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要求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县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吴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嘉兴建盛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购入叉车(设备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8,产品型号:CPC型3.0t,产品编号:G5BAN5867,制造日期:2021年12月13日,生产单位: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辆,购入该叉车后,将其放置于公司厂区内,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使用该叉车用于货物装卸搬运。当事人在使用该叉车用于货物装车作业中,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嘉兴建盛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